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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發布機關發布日期發布文號
161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需要,得透過電腦網路請求提供財產相關資訊。法務部102/03/27法授廉財字第10205006930號
162政治獻金法第7 條第3 項有關「主要成員」之範圍認定疑義案。內政部102/03/20台內民字第1020128516號
163裁決書如未經合法送達,對當事人自不發生效力,處分機關自得補正其送達程序,並自完成送達時發生效力。法務部102/03/12法律字第10100222140號
164有關農委會函復公職人員配偶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將所屬農地交付信託成為信託財產,得否繼續為農會水利會會員之疑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03/11農水字第1020204751號
165101年度總統既為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又屬提出總辭後,在未實際離職之情形下重行任命,均視為未中斷應申報財產之身分,不生本法卸(離)職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法務部102/03/05法廉字第10205006040號
166關於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因不願收受政治獻金,於收受後1個月內返還捐贈,惟涉及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至第9款規定疑義案。內政部102/02/08台內民字第1020094100號
167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如已依耕地所有權人地位,成為農田水利會會員者,不宜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不動產強制信託,致影響原農田水利會會員身分,進而無法加入該會代辦全民健康保險。法務部102/02/07法律字第10203501200號
168罰鍰之催繳通知書之性質係屬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2/01/28行執法字第10200003340號
169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如於89.01.28前,已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但書規定取得農業用地者,不宜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不動產強制信託,致影響其原得申請興建集村農舍建蔽率之計算基礎法務部102/01/22法律字第10203500950號
170如同一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公職人員,免為該年度定期申報,以免同一申報年度內重複申報。應以公職人員申報其財產狀況之基準日期,作為判斷其是否於同一申報年度內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判斷標準。法務部102/01/14法授廉財字第10205000010號
171「財團法人臺北市中小學校教職員文教基金會」董事及「財團法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董事、監察人,該等職務於第2屆以後既均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應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2/01/03法授廉財字第10105028610號
172個人、營利事業及人民團體舉辦造勢競選活動等相關費用,是否屬政治獻金法第2條規定之其他經濟利益,而應列入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捐贈收入疑義案。內政部101/12/24台內民字第1010392189號
173自擇一戶房屋及其基地供自住毋庸強制信託法務部101/12/20法授廉財字第10105023910號
174無任期之公職人員,申報義務人因退休或調職,自應以退休審定函所載退休生效日或離職證明書所載離職日期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並以當日為申報日,辦理卸(離)職申報法務部廉政署101/12/18廉財字第1010502682號
175申報義務人因病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延長病假,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應俟該申報義務人身體復原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法務部廉政署101/12/12法廉財字第10105026210號
176全國性人民團體「全國聯合會」與經各地方政府設立之地方公會兩者之關係及捐贈政治獻金如何計算總額疑義案。內政部101/12/05台內民字第1010365590號
177擬參選人有意登記參加合併選舉,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有無限制及賸餘政治獻金使用等疑義案。內政部101/11/30台內民字第1010364354號
178郵局副理雖同時具有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12款之申報身分,惟既係同一職務,依據法條競合之法理,其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即可,毋須再向所屬機構之政風單位辦理申報法務部101/11/21法授廉財字第10105023590號
179有關擬參選人涉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5條第1項前段罪嫌,如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致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未能宣告沒收之因應措施案。法務部101/11/12法律字第10103105660號
180有關於政治獻金法第12條規定期間外,捐贈者主動捐贈政治獻金,而受贈者不願收受時,如何處理疑義乙案。法務部101/11/07法律字第101031045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