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成立背景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風,讓黑金遠離公眾事務,還給國人一個真正乾淨、清明的政治空間,一直為政府努力方向。是以,為確立公職人員之清廉作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民國82年7月2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為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在本院組織法修正前,於82年8月1日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工作人員均就本院各單位人員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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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8月1日
第一階段:任務編組
依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設置要點規定,下設申報、審核、調查與查閱4科,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有關工作,實際工作人員為12人,均由本院各單位人員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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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1月7日
第二階段:正式設置
本院組織法於87年1月7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正式設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依本院處務規程規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設5個組,分別掌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核、查詢及違反本法之處罰等事宜,編制人力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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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0月1日
第三階段:擴充配置
其後89年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93年政治獻金法及97年遊說法相繼施行;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96年3月21日及97年1月9日2次修法後,向本院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由2千餘人擴充至8千餘人。下設5組,全處共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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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3月16日
第四階段:組織調整
因應陽光四法陸續修法,本處業務日益繁複,為提升運作效能,分工略作調整,並配合109年3月16日本院處務規程修正,本處員額不變,分6組辦事。迄至111年6月,財申修法增加3人,全處共63人。
陽光四法
嗣本院組織法於民國87年1月7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正式設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掌理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相關事項。又為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89年制定並施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93年制定並施行政治獻金法;另為使政府施政或立法過程之遊說,遵循公開、透明之程序,防止不當利益輸送,建立陽光政治,遊說法於96年制定、97年施行,其相關業務亦由本處辦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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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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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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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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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8月8日
中華民國憲法第90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明定監察院有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自82年起,陽光四法陸續經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施行,亦屬本院職權。
本處職司廉政業務,掌理上開四法有關業務,配合陽光法令的建置,逐步規劃且落實執行各項工作,並為審議其處分、決定等事項,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3項規定設置廉政委員會,相關幕僚人員由本處處長及職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