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辦理財產申報流程圖之說明:
1.請申報人至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申報(網址https://pdps.nat.gov.tw/https://pdps.nat.gov.tw/),或於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網址https://sunshine.cy.gov.tw/https://sunshine.cy.gov.tw/便民服務/書表下載)下載空白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請依申報人身分別下載不同之申報表)。
2.申報期間:就(到)職申報為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定期申報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卸(離)職申報為卸(離)職之日起2個月內。就(到)職及定期申報可以選定上開期間其中任一日為申報(基準)日,卸(離)職之申報(基準)日為卸(離)職當日,並查明申報(基準)日之財產情形辦理申報。
3.填寫基本資料:請依戶籍謄本或身分證逐一填寫,未滿18歲為未成年;已滿18歲之子女,其所有之財產不必申報,如外籍人士尚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請填寫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4.填寫不動產(土地及建物資料):請依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填寫,或至任一地政事務所填寫「地籍總歸戶資料申請書」,即可蒐集名下全部不動產資料。
5.填寫汽車、船舶及航空器資料:「汽車」含大型重型機車,亦即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之二輪機器腳踏車。汽車請依行車執照所載資料擇一填寫牌照號碼或引擎號碼,只要實際登記之車主是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即應申報,所有人以監理機關登記資料為準,汽車無論價值多少,均應申報。汽車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5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6.填寫現金及存款資料: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所有之現金或存款達新臺幣100萬元,即應逐筆將申報(基準)日之餘額填寫於申報表。應特別注意定期存款、優惠存款及信託基金,亦應申報。請攜帶存摺至金融機構登錄,若不確定曾於那些金融機構開戶,可向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申請提供開戶銀行資料。
7.填寫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之各類有價證券總價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另申報人以融資、融券方式買進有價證券者,亦應申報。
8.填寫珠寶、古董、字畫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資料:每項(件)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達新臺幣20萬元,即應申報,「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包括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財物等皆應申報。
9.填寫保險:「保險」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類型。「儲蓄型壽險」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投資型壽險」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年金型保險」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前開保險之要保人如為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則不論已繳保費金額多寡均應申報。
10.填寫債權及債務資料: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所有之債權或債務達新臺幣100萬元,即應申報,請向金融機構詢問債務之餘額,將申報(基準)日之餘額申報於申報表,並應申報取得時間及原因,金融機構已將債務轉讓於資產管理公司者,仍應翔實申報。
11.填寫事業投資: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所有之事業投資達新臺幣100萬元,即應逐筆申報,並應申報取得時間及原因,掛名之投資亦應申報
12.填寫備註:最後,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財產項目,如無法於前開各欄填寫或歸類,或對於所申報之財產另須詳細說明者,皆可在本欄說明。
13.申報前請再次檢查確認應申報之財產是否皆依法申報?每一欄位是否已填妥?如有增、刪、塗改應蓋章,並於最後一頁「申報人」處簽名或蓋章,親送或郵寄至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收即可(地址:100216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2號),申報後如發現有漏報或錯誤者,可隨時申請更正。如使用網路辦理申報,且已確認網路申報上傳成功,無須寄送紙本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