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職人員辦理財產申報流程圖之說明:
1. 請申報人至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申報(網址https://pdps.nat.gov.twhttps://pdps.nat.gov.tw),或於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網址https://sunshine.cy.gov.tw/News.aspx?n=8&sms=8855https://sunshine.cy.gov.tw/News.aspx?n=8&sms=8855便民服務/書表下載)下載空白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請依申報人身分別下載不同之申報表)。
2. 申報期間:就(到)職申報為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定期申報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卸(離)職申報為卸(離)職之日起2個月內。就(到)職及定期申報可以選定上開期間其中任一日為申報(基準)日,卸(離)職之申報(基準)日為卸(離)職當日,並查明申報(基準)日之財產情形辦理申報。
3. 填寫基本資料:請依戶籍謄本或身分證逐一填寫,未滿18歲為未成年;已滿18歲之子女,其所有之財產不必申報,如外籍人士尚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請填寫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4. 填寫不動產(土地及建物資料):請依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填寫,或至任一地政事務所填寫「地籍總歸戶資料申請書」,即可蒐集名下全部不動產資料。
5. 填寫汽車、船舶及航空器資料:「汽車」含大型重型機車,亦即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之二輪機器腳踏車。汽車請依行車執照所載資料擇一填寫牌照號碼或引擎號碼,只要實際登記之車主是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即應申報,所有人以監理機關登記資料為準,汽車無論價值多少,均應申報。汽車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5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6. 填寫現金及存款資料: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所有之現金或存款達新臺幣100萬元,即應逐筆將申報(基準)日之餘額填寫於申報表。應特別注意定期存款、優惠存款及信託基金,亦應申報。請攜帶存摺至金融機構登錄,若不確定曾於那些金融機構開戶,可向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申請提供開戶銀行資料。
7. 填寫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之各類有價證券總價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另申報人以融資、融券方式買進有價證券者,亦應申報。
8. 填寫珠寶、古董、字畫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資料:每項(件)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達新臺幣20萬元,即應申報,「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包括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財物等皆應申報。
9. 填寫保險:「保險」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類型。「儲蓄型壽險」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投資型壽險」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年金型保險」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前開保險之要保人如為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則不論已繳保費金額多寡均應申報。
10. 填寫虛擬資產:「虛擬資產」指依洗錢防制法、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所稱之虛擬通貨。「單位數」指持有虛擬資產之單位,例如顆、件。「存放機構(錢包廠商)」:虛擬資產有存放機構(錢包廠商)者,指存放該虛擬資產之機構(錢包廠商),有數個存放機構(錢包廠商)者均應申報。「帳戶名稱」指為取得(投資)虛擬資產申請註冊之相關帳號或其他資訊,有數個帳戶名稱者均應申報。「取得(投資)原因」指取得(投資)該虛擬資產之原因。如係多次分批取得(投資)者,應申報多次分批取得(投資)之原因。「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指該虛擬資產於申報日之當日平均交易價格。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日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二十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擬資產申報,但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一千元以下者,無須申報。
11. 填寫債權及債務資料: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所有之債權或債務達新臺幣100萬元,即應申報,請向金融機構詢問債務之餘額,將申報(基準)日之餘額申報於申報表,並應申報取得時間及原因,金融機構已將債務轉讓於資產管理公司者,仍應翔實申報。
12. 填寫事業投資: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所有之事業投資達新臺幣100萬元,即應逐筆申報,並應申報取得時間及原因,掛名之投資亦應申報
13. 填寫備註:最後,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財產項目,如無法於前開各欄填寫或歸類,或對於所申報之財產另須詳細說明者,皆可在本欄說明。
14. 申報前請再次檢查確認應申報之財產是否皆依法申報?每一欄位是否已填妥?如有增、刪、塗改應蓋章,並於最後一頁「申報人」處簽名或蓋章,親送或郵寄至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收即可(地址:100216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2號),申報後如發現有漏報或錯誤者,可隨時申請更正。如使用網路辦理申報,且已確認網路申報上傳成功,無須寄送紙本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