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1 | 有關擬參選人給付薪資所得予保險對象之補充保險費疑義。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103/05/21 | 健保承字第1030005864號 |
| 122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與觸犯刑事法律關係之適用疑義。 | 法務部 | 103/03/31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9720號 |
| 123 | 有關擬參選人基於正常社交禮俗,以政治獻金做為致贈民眾婚喪禮金費用用途疑義案。 | 內政部 | 103/03/18 | 台內民字第1030108148號 |
| 124 | 申報人未依法申報「保險」,處罰鍰額度之計算標準。 | 法務部 | 103/02/06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1990號 |
| 125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前後,法官、檢察官之管轄權疑義。 | 法務部 | 103/01/21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1660號 |
| 126 | 有關捐贈政治獻金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因具名與否致生裁罰不一情形疑義案。 | 內政部 | 103/01/14 | 台內民字第1020384229號 |
| 127 | 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間接投資或捐助之私法人,其董事及監察人雖由政府聘派為代表,仍毋庸申報財產 | 法務部 | 102/12/17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9250號 |
| 128 | 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係由政府「間接捐助」成立,由政府聘派擔任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者,應可毋庸申報財產 | 法務部 | 102/12/17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9250號 |
| 129 | 法務部尊重文化部認定,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僅董事長1人須申報財產,餘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另對於董事或監察人之產生方式由各該法人之董事會自行選任,毋庸申報財產之共識,亦表尊重 | 法務部 | 102/12/12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2600號 |
| 130 | 申報財產既屬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個人義務,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應不待指派機關之通報及受理申報機關之通知,即應主動申報 | 法務部 | 102/12/12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2600號 |
| 131 | 有關所詢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得否以政治獻金做為致贈民眾婚喪禮金費用用途疑義案。 | 內政部 | 102/12/03 | 台內民字第1020351294號 |
| 132 |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監事於該法人解散清算中董事無論有無擔任清算人,監察人仍具監察人身分因均無申報財產之必要自毋庸辦理定期申報僅須於合法清算終結解散之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依法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 | 法務部 | 102/11/18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1780號 |
| 133 | 職務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若因離職或逝世而喪失應申報身分時,曾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資料改由其所屬機關政風機構保存5年,屆滿後則予銷毀。 | 法務部 | 102/11/06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8991號 |
| 134 | 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申報人喪失第 2 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包括「死亡」在內 | 法務部 | 102/11/06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8990號 |
| 135 | 申報人逝世後,申報資料仍應公開並保存5年,屆滿後則予銷毀。 | 法務部 | 102/11/06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8990號 |
| 136 | 申報人因案逃匿致無法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核屬可歸責於申報人之事由,不得以此解免或延遲其辦理申報之義務,並應視其逾期情節之輕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 | 法務部 | 102/10/30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9510號 |
| 137 | 關於合夥方式經營之事務所、醫院、診所或補習班等捐贈政治獻金相關課稅規定。 | 財政部 | 102/10/28 | 台財稅字第10200661440號 |
| 138 | 申報資料供人查閱、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應遮蓋受查閱人個人機敏資料。 | 法務部 | 102/10/02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6960號 |
| 139 | 有關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之廠商,於履約期間屆滿前,自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內政部 | 102/09/09 | 台內民字第1020295586號 |
| 140 | 政治獻金法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 內政部 | 102/07/30 | 台內民字第102026933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