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進行查核而通知申報人陳述意見時,申報人得申請抄錄閱覽有關查核之資料。 | 法務部廉政署 | 103/03/27 | 廉財字第10305008860號 |
122 |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與配偶間有分居或處於訴訟對立關係,然如未辦理離婚而仍具法律上有效之婚姻關係時,申報人仍應將其本人與配偶所有之財產據實申報。 | 法務部廉政署 | 103/03/27 | 廉財字第10305008860號 |
123 | 有關擬參選人基於正常社交禮俗,以政治獻金做為致贈民眾婚喪禮金費用用途疑義案。 | 內政部 | 103/03/18 | 台內民字第1030108148號 |
124 |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之董事○○○應申報財產 | 法務部 | 103/03/17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7220號 |
125 | 有關法務部函釋指派機關自行認定申報人非政府或公股代表是否得免除申報義務之疑義 | 法務部 | 103/03/17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7220號 |
126 | 申報人未依法申報「保險」,處罰鍰額度之計算標準。 | 法務部 | 103/02/06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1990號 |
127 | 申報人因病住院致無法辦理定期申報。 | 法務部廉政署 | 103/01/21 | 廉財字第10300303530號 |
128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前後,法官、檢察官之管轄權疑義。 | 法務部 | 103/01/21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1660號 |
129 | 有關捐贈政治獻金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因具名與否致生裁罰不一情形疑義案。 | 內政部 | 103/01/14 | 台內民字第1020384229號 |
130 | 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間接投資或捐助之私法人,其董事及監察人雖由政府聘派為代表,仍毋庸申報財產 | 法務部 | 102/12/17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9250號 |
131 | 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係由政府「間接捐助」成立,由政府聘派擔任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者,應可毋庸申報財產 | 法務部 | 102/12/17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9250號 |
132 | 監察院建議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註記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 法務部 | 102/12/16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6540號 |
133 | 法務部尊重文化部認定,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僅董事長1人須申報財產,餘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另對於董事或監察人之產生方式由各該法人之董事會自行選任,毋庸申報財產之共識,亦表尊重 | 法務部 | 102/12/12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2600號 |
134 | 申報財產既屬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個人義務,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應不待指派機關之通報及受理申報機關之通知,即應主動申報 | 法務部 | 102/12/12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2600號 |
135 | 有關所詢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得否以政治獻金做為致贈民眾婚喪禮金費用用途疑義案。 | 內政部 | 102/12/03 | 台內民字第1020351294號 |
136 |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人員及擔任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 | 法務部廉政署 | 102/11/22 | 廉財字第10205034170號 |
137 | 申請查閱人將申報人之財產資料提供第三人據以檢舉該申報人財產申報不實,尚非屬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 法務部廉政署 | 102/11/19 | 廉財字第10205030920號 |
138 |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監事於該法人解散清算中董事無論有無擔任清算人,監察人仍具監察人身分因均無申報財產之必要自毋庸辦理定期申報僅須於合法清算終結解散之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依法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 | 法務部 | 102/11/18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1780號 |
139 | 職務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若因離職或逝世而喪失應申報身分時,曾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資料改由其所屬機關政風機構保存5年,屆滿後則予銷毀。 | 法務部 | 102/11/06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8991號 |
140 | 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申報人喪失第 2 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包括「死亡」在內 | 法務部 | 102/11/06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899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