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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因不願收受政治獻金,於收受後1個月內返還捐贈,惟涉及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至第9款規定疑義案。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102-03-28

內政部102年2月8日台內民字第1020094100號函

有關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因不願收受政治獻金並返還捐贈後,始發現該筆政治獻金為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至第9款規定對象捐贈,基於該筆政治獻金之捐贈,因自始未經允受,捐贈行為既已因不願收受而退還,且未支用於選舉或政治活動,尚無構成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情形,應毋庸另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