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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發布機關發布日期發布文號
101內政部93年5月10日台內民字第0930004743號函解釋之說明二(二)停止適用。內政部103/12/26台內民字第1031102437號
102公職人員辦理就(到)職申報或定期申報時,所申報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強制信託人員專用)」與「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該2份申報表之申報(基準)日無庸相同。法務部103/12/22法授廉財字第10305047300號
103「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應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103/12/22法授廉財字第10305047300號
104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地方政務人員,本屆任期屆滿相互轉任,地方公職人員於原職任期屆滿日,當日轉任新職,原、新職受理申報機關均為監察院,僅須辦理當年定期申報,且不論其以原、新職申報均可;至申報期間,得再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2個月相等之期間;轉任具強制信託義務者,3個月內完成信託申報;轉任具有變動申報義務,本年亦無須辦理變動申報,俟明年辦理定期申報時,再行辦理即可法務部103/12/22法授廉財字第10305047300號
105裁處權時效,應自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之申報表之日起算。法務部103/11/10法授廉財字第10305040780號
106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之職務,尚無限縮申報人選擇申報日期間之必要。法務部103/10/30法授廉財字第10305039010號
107代理申報期間內解除代理,另具有應向其他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之職務,申報人既毋須辦理代理申報,亦毋須辦理解除代理申報,僅須就其所存應申報財產職務,辦理定期申報或依其他申報類別申報即可法務部103/10/30法授廉財字第10305039010號
108申報人若具信託身分,於就(到)職、代理或兼任申報期間卸(離)職,為避免造成申報人不必要之金錢負擔,無庸辦理信託財產申報。法務部103/10/30法授廉財字第10305039010號
109有關通報機關遲延通報申報義務人之職務異動資料,致申報義務人未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受理申報機關可否免除申報義務人補行辦理過往財產申報疑義。法務部103/10/07法授廉財字第10305035660號
110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擬參選人尚未有法律依據可據以收受政治獻金。內政部103/09/04台內民字第1030601464號
111原職卸(離)職申報期間代理新職,若發生代理申報義務之始日並非於原職卸(離)職申報期間,則仍應辦理原職之卸(離)職申報,並於代理新職滿3個月後辦理代理申報法務部103/09/02法授廉財字第10305030430號
112有關在大陸地區取得之支出憑證或其他支出證明,不宜報列政治獻金支出。內政部103/08/19台內民字第1030234500號
113有關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資料,母法未授權得以電子載具攜出。內政部103/08/15台內民字第1030234219號
114有關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政府機關(構)」,包括政府機關所屬(或投資達一定比例)之公營事業在内。內政部103/07/21台內民字第1030203257號
115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第3條第2項有關申請查閱資格之限制,有否逾越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5項授權範圍疑義。內政部103/07/18台內民字第1030206119號
116「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修正前,因本法尚無明文規定地上權應申報及其申報欄位,仍請申報人填載於申報表「備註欄」為宜。法務部103/07/14法授廉財字第10305023670號
117有關「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應否申報財產疑義法務部103/07/02法授廉財字第10305021730號
118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資料之合理使用範圍疑義。法務部103/06/27法律字第10303506420號
119有關擬參選人是否為所得稅法所稱之扣繳義務人疑義。財政部103/06/25台財稅字第10300590840號
120有任期之公職人員,如申報人之職位有固定任期,除有提前離職情事,其任期屆滿日因屬明確,自應以該日為其「卸(離)職當日」據以辦理卸(離)職申報。法務部103/06/11法授廉財字第103050186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