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103年6月11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18690號函 如申報人之職位有固定任期,除有提前離職情事,其任期屆滿日因屬明確,自應以該日為其「卸(離)職當日」據以辦理卸(離)職申報。是本屆監察委員任期屆滿日既為103年7月31日,當以該日為其申報日,辦理卸(離)職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