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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通報機關遲延通報申報義務人之職務異動資料,致申報義務人未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受理申報機關可否免除申報義務人補行辦理過往財產申報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五組
  • 日期:103-10-30

法務部103年10月7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35660號函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下稱審核及查閱辦法),對於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並無限制查閱年度,故若遇有申請人申請查閱申報人過去年度所申報之財產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不得拒絕,況申報人若有審核及查閱辦法第7條所設情形,而進行個案查核時,查核之範圍亦包括申報人歷年申報資料,是為避免申報資料闕漏而無從勾稽比對,致無法落實查核作為,申報人仍應補行過往年度之申報義務,俾確保申報資料之完整性,尚難以因通報機關遲延通報申報人之職務異動資料,致申報人未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進而免除其過往年度申報義務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