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 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得支用於租用宣傳車輛,不包括購買宣傳車輛。 | 內政部 | 105/05/19 | 台內民字第1050417808號 |
42 | 擬參選人以賸餘之政治獻金租用車輛供公務使用,其租車數量及租金金額有無符合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疑義案。 | 內政部 | 105/05/02 | 台內民字第1050414904號 |
43 | 簡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保險項目之更正申報作業 | 法務部 | 105/04/06 | 法廉字第10505004410號 |
44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項目「保險」之定性與應如何申報疑義 | 法務部 | 105/03/22 | 法廉字第10505003550號 |
45 |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財團法人之營利事業,得否捐贈政治獻金。 | 內政部 | 105/03/09 | 台內民字第1050014655號 |
46 | 擬參選人當次選舉未當選,為準備及規劃參加日後之公職人員選舉,其設置服務處、聘用服務人員及支用公共關係費用等,是否符合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之規定。 | 內政部 | 105/03/03 | 台內民字第1050406536號 |
47 | 有關擬參選人之賸餘政治獻金,得留供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費用支出之認定案。 | 內政部 | 105/02/22 | 台內民字第1050404745號 |
48 | 以人民團體以外之名義捐贈政治獻金,視個案事實及是否涉有規避本法規定之意圖等綜合判斷後,再據以認定有無違反規定。 | 內政部 | 105/02/05 | 台內民字第1050401774號 |
49 | 關於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因不願收受政治獻金,於收受後1個月內返還捐贈,始發現該筆政治獻金為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至第9款規定對象捐贈,是否應依該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處罰捐贈者。 | 內政部 | 105/01/27 | 台內民字第1050401002號 |
50 | 申報人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不起訴處分書疑義 | 法務部 | 105/01/19 | 法授廉財字第10505000840號 |
51 | 有關教育部推薦之林○○等6名專家學者擔任「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下稱獎基會)」董事及監察人,是否可免除申報財產疑義 | 法務部 | 105/01/19 | 法授廉財字第10500303190號 |
52 | 有關政府機關所屬公立醫院(委託經營公立醫院)委託民間醫療機構或其他公立醫院(受委託經營公立醫院)經營者,擔任該委託經營公立醫院院長、副院長或醫療部、科主管之醫師,原則上應非本法申報義務人 | 法務部 | 105/01/13 | 法授廉財字第10505000390號 |
53 |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得向個人查詢,該「個人」應不包括申報義務人本人,但得逕向申報義務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查詢。 | 法務部 | 105/01/11 | 法授廉財字第10505000200號 |
54 | 申報義務人涉有故意隱匿或故意申報不實,致生前後年度財產增加而未能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同時涉有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與第2項或第2項與第3項規定,應認係行政罰法第25條之「數行為」,當可合併處罰之。 | 法務部 | 104/12/14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20310號 |
55 | 公職人員於定期申報期間復職,如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正當理由,於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如申報期間屆滿日未滿 2個月,應得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2個月相等期限利益,於復職之日起 2個月內完成即可。 | 法務部 | 104/12/02 | 法授廉財字第10400095940號 |
56 | 關於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因不願收受政治獻金,於收受後1個月內返還捐贈,始發現該筆政治獻金為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至第9款規定對象捐贈,有無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5條規定疑義案。 | 內政部 | 104/11/11 | 台內民字第1040439775號 |
57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為訓示規定,有關申報資料之銷毀程序,應依檔案法規定辦理,法務部尙無另訂統一銷毀作業規範之必要。 | 法務部 | 104/10/20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5410號 |
58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非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規所申請許可設立,爰不屬於人民團體法所規定之社會團體。 | 內政部 | 104/10/08 | 台內團字第1040436369號 |
59 | 強制信託契約期間,信託財產之出租,應由受託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即租賃契約之當事人為受託人及承租人) | 法務部 | 104/09/25 | 法律字第10403511920號 |
60 | 代表經濟部出任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董事是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事涉事實認定自應由業務主管機關依其選派董監事所依據之法規或業務性質並參照法務部歷來函釋意旨本於職權認定,方屬妥適 | 法務部 | 104/09/11 | 法授廉財字第1040007763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