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1 |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管理及銷毀作業疑義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104/08/27 | 檔徵字第1040003452號 |
| 82 | 申報人如經限期申報仍不履行申報義務者,應由原處分機關依間接強制方法(處以怠金)執行之。 | 法務部 | 104/08/24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1770號 |
| 83 | 申報人遲未申報,應俟申報人逾期日數確定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罰鍰額度基準予以最高額之處罰。 | 法務部 | 104/08/24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1770號 |
| 84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之處罰規定,其構成要件既稱「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及「故意申報不實」,應以申報義務人完成申報為適用前提,是如申報人尚未申報財產,尚難依該等規定處罰。 | 法務部 | 104/08/24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1770號 |
| 85 | 申報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於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後,仍應履行原申報義務。 | 法務部 | 104/08/24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1770號 |
| 86 |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個別所有」之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總額雖「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其中上市(櫃)股票部分,除零股外,皆須辦理信託。 | 法務部 | 104/08/13 | 法廉字第10405011600號 |
| 87 | 信用卡「應付帳款」毋庸申報於「債務」欄;信用卡刷卡「現金回饋」毋庸申報於「債權」欄。 | 法務部 | 104/07/30 | 法廉字第10405010870號 |
| 88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稱「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所指「監察機關」應為監察院。 | 法務部 | 104/07/22 | 法授廉財字第10400054400號 |
| 89 | 政治獻金專戶無須申報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 法務部 | 104/06/04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07810號 |
| 90 | 財產申報資料(含網路申報資料)之銷毀程序,適用檔案法之規定 | 法務部 | 104/05/15 | 法授廉財字第10400325660號 |
| 91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銷毀適用檔案法規定。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104/04/29 | 檔徵字第1040001409號 |
| 92 | 原簽約之政府機關(構)基於政策決定,於嗣後年度不再適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規定,且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重行辦理公開招標者,原訂約之廠商即未受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範之限制。 | 內政部 | 104/04/14 | 台內民字第1040411996號 |
| 93 | 有關法務部函釋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解除代理職務,尚具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身分時,究應辦理何種申報之疑義 | 法務部 | 104/04/02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04750號 |
| 94 | 個別得標廠商於共同供應契約履約期間屆滿前,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內政部 | 104/02/09 | 台內民字第1041100683號 |
| 95 | 教育部本於職權認定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本身對其董事之產生有最終人事權,並依法務部97年10月1日法政字第0970034424號等3函釋意旨,認該等董事毋庸申報財產 | 法務部 | 104/02/05 | 法授廉財字第10400305400號 |
| 96 | 原住民族委員會依職權認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僅董事長1人須申報財產,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所指「指派機關」立場通知監察院,當予尊重。 | 法務部 | 103/12/29 | 法授廉財字第10300100040號 |
| 97 | 政治獻金捐贈者之使用人或代理人誤以捐贈者本人以外名義捐贈之疑義。 | 內政部 | 103/12/29 | 台內民字第1031102513號 |
| 98 | 內政部93年5月10日台內民字第0930004743號函解釋之說明二(二)停止適用。 | 內政部 | 103/12/26 | 台內民字第1031102437號 |
| 99 | 公職人員辦理就(到)職申報或定期申報時,所申報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強制信託人員專用)」與「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該2份申報表之申報(基準)日無庸相同。 | 法務部 | 103/12/22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47300號 |
| 100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應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 | 法務部 | 103/12/22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473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