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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稱「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所指「監察機關」應為監察院。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五組
  • 日期:104-09-24

法務部104年7月22日法授廉財字第10400054400號函

本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稱「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應指監察機關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監察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行使調查權之情形,又該等調查權屬監察院專有,該條但書所指「監察機關」應為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