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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簽約之政府機關(構)基於政策決定,於嗣後年度不再適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規定,且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重行辦理公開招標者,原訂約之廠商即未受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範之限制。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104-09-07

內政部104年4月14日台內民字第1040411996號函

原與政府機關(構)訂有3年1標且為巨額採購契約之廠商,如因契約簽訂當年決標金額未達巨額採購,且原簽約之政府機關(構)基於政策決定,於嗣後年度不再適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規定,且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重行辦理公開招標者,原訂約之廠商即未具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立法規範之影響性,並未違反該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