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103年11月10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40780號函 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之申報表後,申報人之申報行為即已完成,如有故意申報不實之情事, 因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行為亦同時完成,僅其違法之結果仍持續存在,性質上即屬前述所稱「狀態行為」,其裁處權時效,應自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之申報表之日起算為當。
法務部103年11月10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40780號函
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之申報表後,申報人之申報行為即已完成,如有故意申報不實之情事, 因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行為亦同時完成,僅其違法之結果仍持續存在,性質上即屬前述所稱「狀態行為」,其裁處權時效,應自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之申報表之日起算為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