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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權時效,應自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之申報表之日起算。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3-1組
  • 日期:104-10-30

法務部103年11月10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40780號函

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之申報表後,申報人之申報行為即已完成,如有故意申報不實之情事, 因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行為亦同時完成,僅其違法之結果仍持續存在,性質上即屬前述所稱「狀態行為」,其裁處權時效,應自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之申報表之日起算為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