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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銷毀適用檔案法規定。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五組
  • 日期:108-02-27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104年4月29日檔徵字第1040001409號函

  1. 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2條第2款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是各機關依法定職能運作,產生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之紀錄,於辦畢後均應辦理歸檔,並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事項,合先敘明。
  2.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以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等規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自收受、審核、彙整成冊、编號保存、提供應用、保存年限與銷毀等規定,均係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辦畢即應依本法相關規定管理;後續如有需將申報資料送交新受理申報機關保存之情形者,其簽辦之相關案件,亦應併案歸檔,俾供稽憑。又,該等申報資料既屬檔案,其相關之銷毀程序,自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