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7年7月10日台內民字第1070431361號函 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有關「有限責任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之性質,經徵詢財政部、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意見略以,合作社係依合作社法登記設立,尚非屬依人民團體法或其特別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人民團體;其係經營勞作、技術性勞務或服務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得依本法第7條第1項營利事業規定捐贈政治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