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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之催繳通知書之性質係屬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08-03-06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2年1月28日行執法字第10200003340號函

主管機關於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於移送執行前,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所為再次催繳,僅屬主管機關於移送執行前,催促義務人自行繳納,以免嗣後遭受強制執行,該催繳通知之性質係屬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自非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處分文書」。故旨揭行政處分與催繳通知書,二者性質不同,效力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