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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發布機關發布日期發布文號
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令函釋彙編
2卸(離)職期間起算時點,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以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前提。故終審判決應以判決送達日或判決確定日作為卸(離)職申報起算日。法務部98/05/19法政字第0981106051號
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法務部97/10/16法務部法令字第0971115447號令
4虛擬資產應如何申報疑義法務部112/9/1法廉字第1125003500號
5信託義務人所有零股股票因未符合法務部104年8月13日法廉字第10405011600號函要件而需辦理強制信託,如因實體紙本股票遺失致買賣及處分確有困難者,得不予信託。法務部112/2/20法廉字第11205000810號
6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定「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另被選任為常務董事、副董事長或董事長時,通報機關應否一併將該等職務通報監察院之適用疑義案。法務部112/11/14法廉字第11205004220號
7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範有信託義務之人,其已信託不動產如有進行都更或涉訟情形之適用相關疑義。法務部112/08/22法廉字第11205003360號
8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或其配偶開設之診所或事務所,其經營型態如係獨資或合夥,應如何申報疑義法務部111/2/23法廉字第11105001030號
9委託人為管理處分之指示通知後無法於3個月內完成管理處分者,委託人尚不得申請展延藉以規避應信託義務法務部111/07/29法廉字第11105003950號
10股票信託後,委託人因買賣為管理處分之指示通知相關疑義法務部111/07/29法廉字第11105003950號
11具強制信託身分之申報人,若於111年定期申報至112年定期申報期間取得之土地屬信託業者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依本法第7條第3項後段規定「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不須交付信託之不動產,仍應於每年定期申報時,申報其變動情形。」」法務部111/06/24法廉字第11100031700號
1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持有土地地目為「墓地」、使用類別為「殯葬用地」及具所有權狀之納(靈)骨塔是否應強制信託法務部110/11/4法廉字第11005004800號
13油電混合電動車或純電動汽車,其申報方式即與一般汽車相同。法務部109/12/17法廉字第10905009160號
14員工福利信託是否屬應申報財產疑義法務部109/12/16法廉字第10905009530號
15董事及監察人如於就到職申報期間旋即提出請辭,並未參與董監事會議及執行董監事職務,並經指派機關同意追溯不具上開身分者,即無請其申報財產之必要。法務部109/10/12法廉字第10905007610號
16「財團法人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是否可免除申報財產疑義。法務部108/11/18法廉字第10805008710號
17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義務人如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於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後,尚無排除強制信託範圍之適用。法務部108/10/25法廉字第10805008060號
18有關公職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分別為信託申報及變動申報義務人,應如何申報乙案,詳如說明。法務部108/09/19法廉字第10805006810號
19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因職等、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財產查核權責機關(構)之認定應以申報人申報時之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斷。法務部106/08/16法授廉財字第10605010790號
20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及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部分董事,係提供專業意見及協助推動更生人就業服務,非屬「代表政府或公股利益行使董事及監察人職權」。法務部105/12/21法政組字第105125086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