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涉及虛擬資產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13-07-08

法務部11291日法授廉財字第11205003500號函釋

1. 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下稱填表說明)修正理由已敘明「例如:申報人本人於申報日持有之比特幣交易價額三十萬元、甲幣交易價額五百元、乙幣交易價額七百元、丙幣交易價額八百元,則僅需申報上開比特幣,至於甲幣、乙幣及丙幣無須申報。」是以,「各類」係指比特幣、甲幣、乙幣、丙幣;「該類」係指該比特幣、該甲幣、該乙幣、該丙幣。
2. 獨特且不可互換,並在實務上用作收藏品而不是支付或投資工具之數位資產,可稱之為非同質化代幣(NFT)或加密收藏品,此類資產具體取決於其特徵,通常不被視為虛擬資產;一些表面上似乎不構成虛擬資產之非同質化代幣,如果在實務中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則可能屬於虛擬資產之定義。
3. 按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日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20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擬資產申報,意即各類虛擬資產無論交易價額是否在1千元以下,均應計入20萬元申報標準。例如:申報人於申報日持有之比特幣交易價額199千元、甲幣交易價額700元、乙幣交易價額800元、丙幣交易價額900元,則各類虛擬資產合計已達20萬元之申報標準;至於甲幣、乙幣及丙幣因交易價額在1千元以下,故無須填列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條規定「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尚非以申報人填寫之財產內容作為判斷各項財產是否達應申報標準。
4. 本次修正明定應申報虛擬資產於申報日之當日平均交易價格,以顯示申報人持有虛擬資產之價值。故申報人應竭盡所能查詢虛擬資產之交易價格,始得謂已善盡查詢、檢查義務,若申報人已竭盡所能查詢仍無從查證有關虛擬資產之交易價格者,得予以註明。
查填表說明之修正理由已敘明「虛擬資產『若有』存放機構(錢包廠商)者,『應』申報該存放機構(錢包廠商),例如交易所、錢包業者或其他託管機構」,尚非由申報人任意選擇是否填寫。是以申報人若以「冷錢包」持有虛擬資產者,雖與「存放機構(錢包廠商)」欄位之申報目的未盡相符,為使財產透明化,亦得予以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