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109年12月17日法廉字第10905009160號函釋 不論係結合2種以上能源產生原動力之「油電混合電動車」(即驅動系統包括使用燃油驅動之內燃機及使用電池驅動之電動機等)或僅使用電力產生原動力之「純電動汽車」(即驅動系統僅使用電池驅動之電動機),均屬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而為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汽車」,其申報方式即與一般汽車相同,均係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5點規定填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