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 儲蓄型壽險指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 | 法務部 | 103/09/16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31440號 |
62 | 原職卸(離)職申報期間代理新職,若發生代理申報義務之始日並非於原職卸(離)職申報期間,則仍應辦理原職之卸(離)職申報,並於代理新職滿3個月後辦理代理申報 | 法務部 | 103/09/02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30430號 |
63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修正前,因本法尚無明文規定地上權應申報及其申報欄位,仍請申報人填載於申報表「備註欄」為宜。 | 法務部 | 103/07/14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23670號 |
64 | 有關「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應否申報財產疑義 | 法務部 | 103/07/02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21730號 |
65 | 有任期之公職人員,如申報人之職位有固定任期,除有提前離職情事,其任期屆滿日因屬明確,自應以該日為其「卸(離)職當日」據以辦理卸(離)職申報。 | 法務部 | 103/06/11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18690號 |
66 | 舊法規定應發還申報人,尚未發還之申報表,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施行後之銷毀規定。 | 法務部 | 103/06/09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18820號 |
67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與觸犯刑事法律關係之適用疑義。 | 法務部 | 103/03/31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9720號 |
68 |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進行查核而通知申報人陳述意見時,申報人得申請抄錄閱覽有關查核之資料。 | 法務部廉政署 | 103/03/27 | 廉財字第10305008860號 |
69 |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與配偶間有分居或處於訴訟對立關係,然如未辦理離婚而仍具法律上有效之婚姻關係時,申報人仍應將其本人與配偶所有之財產據實申報。 | 法務部廉政署 | 103/03/27 | 廉財字第10305008860號 |
70 |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之董事○○○應申報財產 | 法務部 | 103/03/17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7220號 |
71 | 有關法務部函釋指派機關自行認定申報人非政府或公股代表是否得免除申報義務之疑義 | 法務部 | 103/03/17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7220號 |
72 | 申報人未依法申報「保險」,處罰鍰額度之計算標準。 | 法務部 | 103/02/06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1990號 |
73 | 申報人因病住院致無法辦理定期申報。 | 法務部廉政署 | 103/01/21 | 廉財字第10300303530號 |
74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前後,法官、檢察官之管轄權疑義。 | 法務部 | 103/01/21 |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1660號 |
75 | 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間接投資或捐助之私法人,其董事及監察人雖由政府聘派為代表,仍毋庸申報財產 | 法務部 | 102/12/17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9250號 |
76 | 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係由政府「間接捐助」成立,由政府聘派擔任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者,應可毋庸申報財產 | 法務部 | 102/12/17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9250號 |
77 | 監察院建議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註記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 法務部 | 102/12/16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6540號 |
78 | 法務部尊重文化部認定,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僅董事長1人須申報財產,餘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另對於董事或監察人之產生方式由各該法人之董事會自行選任,毋庸申報財產之共識,亦表尊重 | 法務部 | 102/12/12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2600號 |
79 | 申報財產既屬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個人義務,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應不待指派機關之通報及受理申報機關之通知,即應主動申報 | 法務部 | 102/12/12 |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2600號 |
80 |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人員及擔任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 | 法務部廉政署 | 102/11/22 | 廉財字第1020503417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