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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間接投資或捐助之私法人,其董事及監察人雖由政府聘派為代表,仍毋庸申報財產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07-03-14

法務部102年12月17日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9250號函
依據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規定觀之,係私法人全額捐助私法人。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係由政府「間接捐助」成立,由政府聘派擔任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者,應可毋庸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