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 有關公職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分別為信託申報及變動申報義務人,應如何申報乙案,詳如說明。 | 法務部 | 108/09/19 | 法廉字第10805006810號 |
22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因職等、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財產查核權責機關(構)之認定應以申報人申報時之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斷。 | 法務部 | 106/08/16 | 法授廉財字第10605010790號 |
23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及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部分董事,係提供專業意見及協助推動更生人就業服務,非屬「代表政府或公股利益行使董事及監察人職權」。 | 法務部 | 105/12/21 | 法政組字第10512508630號 |
24 | 教育部指派任職於科技部之公職人員B擔任教育部出資捐助之A基金會董事,如教育部指派B係基於B個人專業知能,其應非本法所定申報義務人;反之,如係依法須徵詢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科技部意見所為指派,則B因屬行政機關意志之延伸,應認其職權行使有代表政府利益性質,而須依法辦理財產申報。 | 法務部 | 105/12/08 | 法授廉財字第10505016160號 |
25 | 申報人表示因在監服刑難以配合陳述意見,是否得停止裁處權時效之進行,因涉事實認定,仍應依具體情況個別判斷。 | 法務部 | 105/10/11 | 法授廉財字第10505012620號 |
26 | 簡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保險項目之更正申報作業 | 法務部 | 105/04/06 | 法廉字第10505004410號 |
27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項目「保險」之定性與應如何申報疑義 | 法務部 | 105/03/22 | 法廉字第10505003550號 |
28 | 申報人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不起訴處分書疑義 | 法務部 | 105/01/19 | 法授廉財字第10505000840號 |
29 | 有關教育部推薦之林○○等6名專家學者擔任「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下稱獎基會)」董事及監察人,是否可免除申報財產疑義 | 法務部 | 105/01/19 | 法授廉財字第10500303190號 |
30 | 有關政府機關所屬公立醫院(委託經營公立醫院)委託民間醫療機構或其他公立醫院(受委託經營公立醫院)經營者,擔任該委託經營公立醫院院長、副院長或醫療部、科主管之醫師,原則上應非本法申報義務人 | 法務部 | 105/01/13 | 法授廉財字第10505000390號 |
31 |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得向個人查詢,該「個人」應不包括申報義務人本人,但得逕向申報義務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查詢。 | 法務部 | 105/01/11 | 法授廉財字第10505000200號 |
32 | 申報義務人涉有故意隱匿或故意申報不實,致生前後年度財產增加而未能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同時涉有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與第2項或第2項與第3項規定,應認係行政罰法第25條之「數行為」,當可合併處罰之。 | 法務部 | 104/12/14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20310號 |
33 | 公職人員於定期申報期間復職,如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正當理由,於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如申報期間屆滿日未滿 2個月,應得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2個月相等期限利益,於復職之日起 2個月內完成即可。 | 法務部 | 104/12/02 | 法授廉財字第10400095940號 |
34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為訓示規定,有關申報資料之銷毀程序,應依檔案法規定辦理,法務部尙無另訂統一銷毀作業規範之必要。 | 法務部 | 104/10/20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5410號 |
35 |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解釋上應限縮於「代表政府或公股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方為申報義務人,如具體個案私法人董事、監察人雖經政府指派,惟其係基於自身專業獨立行使職權,應非前述申報義務人。 | 法務部 | 104/09/18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3360號 |
36 | 代表經濟部出任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董事是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事涉事實認定自應由業務主管機關依其選派董監事所依據之法規或業務性質並參照法務部歷來函釋意旨本於職權認定,方屬妥適 | 法務部 | 104/09/11 | 法授廉財字第10400077630號 |
37 | 考量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可能係民間之專家、學者,本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財產申報又涉及申報人隱私基本權利,是法務部97年12月25日法政字第0970048718號函釋所示「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者」要件,解釋上應予限縮,應限於「代表政府或公股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方為本法申報義務人 | 法務部 | 104/08/28 | 法廉字第10405012230號 |
38 |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管理及銷毀作業疑義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104/08/27 | 檔徵字第1040003452號 |
39 | 申報人如經限期申報仍不履行申報義務者,應由原處分機關依間接強制方法(處以怠金)執行之。 | 法務部 | 104/08/24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1770號 |
40 | 申報人遲未申報,應俟申報人逾期日數確定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罰鍰額度基準予以最高額之處罰。 | 法務部 | 104/08/24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177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