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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捐贈者案例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112-10-25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6條)
A任職B協會董事長時,指示各單位主管發動所屬同仁募款,共募得款項新臺幣18萬元,媒介捐贈政治獻金與C黨,違反政治獻金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之規定,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7條第1項本文)
財團法人A基金會於111年9月25日捐贈議員擬參選人B政治獻金新臺幣4萬元。A基金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本文,財團法人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7條第1項第2款)
A公司於111年9月5日捐贈議員擬參選人B政治獻金新臺幣25萬元。A公司捐贈時,與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A公司捐贈時,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與政府機關(構)有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依法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7條第1項第3款)
A公司於111年10月5日捐贈市長擬參選人B政治獻金新臺幣1萬元,捐贈前1年度(110年度)財務報表之保留盈餘為負數,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7條第1項第5款)
A與B參選不同直轄市議員選舉,並經本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在案,A捐贈B政治獻金新臺幣7千元。A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5款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7條第1項第6款)
A(91年11月16日出生)於111年11月3日捐贈○○市議員擬參選人B政治獻金新臺幣2萬元,A捐贈時為未滿20歲,縱然選舉投票日前一日(111年11月26日)已年滿20歲,仍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未具有選舉權之人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7條第1項第7款)
<案例1>
A本國公司於111年10月30日捐贈○○市市長擬參選人B政治獻金新臺幣10萬元時,董事長C為日本人,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及第3項第1款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營利事業(即外國人民擔任董事長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

<案例2>
A本國公司於111年11月10日捐贈縣長擬參選人B政治獻金新臺幣1萬元時,A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總計16席,其中7席均為日本人,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及第3項第2款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營利事業(即外國人民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

<案例3>
A本國公司於111年10月5日捐贈○○市議員擬參選人B政治獻金新臺幣3萬元時,董事C為馬紹爾群島商之法人代表,持有A公司股東權45%,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及第3項第3款主要成員為外國法人之營利事業(即外國法人佔股東權30%以上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14條第1項前段)
A於111年6月20日以其未滿20歲兒子B之名義捐贈○○市市長擬參選人C政治獻金新臺幣1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4第1項前段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之規定,爰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17條第1項第1款)
A為捐贈B黨政治獻金,使用個人資金,以A名義簽發面額均為新臺幣50萬元之支票7紙,同一年度捐贈政治獻金合計新臺幣350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個人對同一政黨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18條第2項第1款)
A於111年10月至11月間分別捐贈○○縣縣長擬參選人B、C、D及議員擬參選人E政治獻金新臺幣各10萬元,同一年度捐贈政治獻金合計新臺幣40萬元。A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3項第1款個人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新臺幣10萬元(即30萬元減20萬元)處2倍以下罰鍰。

政治獻金法案例(第18條第2項第2款)
A公司於111年10月至11月間對不同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合計新臺幣480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營利事業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新臺幣280萬元(即480萬元減200萬元)處2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