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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議員之關係人向縣政府申請補助,及縣議員建議縣政府補助其關係人,雙雙違反利衝法案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111-11-18

案例
縣議員甲之關係人田園社區發展協會,以書面向縣政府申請補助活動經費,而縣議員甲亦出具議員補助建議單,建議縣政府補助田園社區發展協會若干元。田園社區發展協會及甲議員及其關係人分別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2條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經監察院裁處罰鍰確定。
解析:
(一)田園社區發展協會之監事乙為甲議員之配偶,則該協會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為甲議員之關係人。
(二)依本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田園社區發展協會原則不得與受甲議員監督之縣政府為補助行為,而該協會所申請之補助,並未符合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例外允許要件,因此田園社區發展協會向縣政府申請並獲核定之補助,已違反本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三)甲議員出具議員補助建議單,向受其監督之縣政府建議補助其關係人田園社區發展協會之行為,係假借議員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關係人乙財產上利益,違反本法第12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