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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員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案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111-11-18

案例
市議員A明知未實際聘用K擔任其公費助理,卻經由友人B之協助取得K之相關證件,並向市議會虛報K為公費助理,據以詐領助理補助費,A與B共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2條,分別經監察院裁處罰鍰確定。
解析:
(一)市議員A明知其未實際聘用K擔任其議員之公費助理,卻藉友人B之協助取得K之身分證件及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製作聘用K為公費助理之聘書,由B代K在聘書上簽名。議員A將聘書及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交予市議會,使市議會核撥公費助理補助費至K之銀行帳戶,再由B自K之帳戶提領後,以現金交付或匯款、存現至議員A之銀行帳戶。
(二)議員A之行為顯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之利益,違反本法第12條規定;B雖未具有市議員身分,依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其與議員A共同違反本法第12條規定之行為,仍應依本法規定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