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縣觀光處處長A,就其母B申請核發民宿登記證過程,未予迴避,仍親自核准發給民宿登記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經監察院裁處罰鍰。
解析:
A為某縣觀光處處長,就該縣民宿業者申請民宿登記之過程,有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民宿管理辦法,及否准核發民宿登記證之權限,則A於審查及核定其關係人B之民宿登記申請案過程,依法即負有迴避義務。因此,本案A未予迴避,並親自核准發給B民宿登記證,使B得以經營民宿,獲取旅客支付之住房費用之財產上利益,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