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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員假借職權要求市政府僱用其子案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107-12-22

案例
某市議員A,對於市政府及所屬官員具有職務監督關係,卻憑恃其議員身份,推薦其兒子(關係人)至市政府任職,其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之利益,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2條規定有違;縱本案並未發生關係人受市政府僱用之結果,但對市議員A之違法責任並無影響,經監察院處以罰鍰。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市議員對於市政府具有監督權限,議員對市府人員所為之請託,對市府官員之相關行政行為決策,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本案市議員明知其與市府官員之職務監督關係,卻要求市府官員僱用其子,欲使其獲有受僱用之人事利益,其違反本法第12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或方法,圖關係人利益之規定,洵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