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縣議會議員○○○申報97年定期財產,漏未申報其於○○銀行一般性貸款1筆計849萬餘元。申報人陳述意見稱因該貸款戶依實務所俗稱為「透支」,因申報人未具法律素養,對於專業金融、借貸相關之法令規定及程序並不了解,誤認無債務存在,實為一時不慎,未予詳查,絕非故意申報不實云云。經查,申報人該貸款戶起貸期間為97年5月30日至98年5月30日止,貸款期間為1年,申報人於97年12月1日至申報日97年12月26日止,對該筆貸款交易共17次,相當頻繁。且開戶起貸甫逾半年,相隔不久,且貸款期間甚短、貸款金額龐大,所貸款項均為渠本人頻繁使用,渠對此筆債務亦當知之甚明,應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處罰鍰新台幣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