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市議會議員A,於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審議變更都市計畫案時,以市議員身分參與並發言要求整體開發,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其土地;另於甲市議會審議含其關係人所有之土地由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案時,未依法自行迴避,分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6條及第10條規定,經監察院裁處罰鍰。
解析:
甲市議會議員A,明知其所持有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案範圍內,仍於甲市都委會會議審議該計畫案時,以市議員身分參與並發言要求整體開發,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將使本人獲取財產上之利益,顯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之利益,有違本法第12條規定;另於甲市議會開會審議含其關係人所持有土地之乙案時,知有利益衝突,未依法自行迴避,違反本法第6條、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