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市民代表會代表A於其擔任經理人之甲土木包工業承包市公所採購案過程,要求市公所召開協調會及代墊工程款,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2條之規定,經監察院裁處罰鍰。 解析: 市民代表A擔任甲土木包工業之經理人,甲土木包工業為本法所稱之關係人。A於甲承攬市公所之工程案驗收未過時,要求市公所召開協調會;另要求市公所先行墊付工程款項予甲土木包工業,假借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甲獲有財產上利益,違反本法第12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