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鎮公所鎮長A假借其鎮長之職權,調整其子媳B之職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2條之規定,經監察院裁處罰鍰。 解析: A任職鎮長期間,明知就其關係人B之職務調整案有利益衝突,仍實質藉由機關首長之人事權,對其關係人B職務進行調整,顯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B獲有非財產上利益情事,違反本法第12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