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鄉公所鄉長A於核定其子媳B年終考核過程,未予迴避,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經監察院裁處罰鍰。 解析: A為鄉長,B為其關係人且於鄉公所內擔任清潔隊員,則A於核定B之年終考核過程,依法即負有迴避義務。因此,本案A未予迴避,並親自核定B之年終考核,使B獲有非財產上利益,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