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100年2月25日法政字第1000003665號函 財產來源說明義務之規定,係本法97年10月1日修正施行時所增列,其立法旨趣為就公職人員財產「異常增加」,可能涉及貪污或其他犯罪,進行深入發掘及處罰,希冀確實發揮財產申報之功能,藉重罰以遏阻任何不法或貪瀆行為,使公職人員自惕,以收財產申報制度之實效;故依立法(或目的)解釋及文義解釋,自不包含財產減少之說明義務。
法務部100年2月25日法政字第1000003665號函
財產來源說明義務之規定,係本法97年10月1日修正施行時所增列,其立法旨趣為就公職人員財產「異常增加」,可能涉及貪污或其他犯罪,進行深入發掘及處罰,希冀確實發揮財產申報之功能,藉重罰以遏阻任何不法或貪瀆行為,使公職人員自惕,以收財產申報制度之實效;故依立法(或目的)解釋及文義解釋,自不包含財產減少之說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