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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說明,不包含財產減少之說明義務。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3-1組
  • 日期:100-03-02

法務部100年2月25日法政字第1000003665號函

財產來源說明義務之規定,係本法97年10月1日修正施行時所增列,其立法旨趣為就公職人員財產「異常增加」,可能涉及貪污或其他犯罪,進行深入發掘及處罰,希冀確實發揮財產申報之功能,藉重罰以遏阻任何不法或貪瀆行為,使公職人員自惕,以收財產申報制度之實效;故依立法(或目的)解釋及文義解釋,自不包含財產減少之說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