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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本人申請查閱或請求提供歷年申報資料之複製本,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之規範範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五組
  • 日期:99-12-01

法務部99年11月26日法政字第0991113834號函

  1.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立法原意,係藉由民眾查閱財產申報資料,了解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以判斷公職人員有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進而增加對政府施政及公職人員清廉、操守之信賴。
  2. 故申請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者,應係指申報人本人以外之人。故如申報人本人申請查閱或請求提供歷年申報資料之複製本,即非該審核及查閱辦法之規範範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第12條之相關規定查詢、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申報人因案在押時,若無依法規或行政程序性質不得授權之情形,自得委任代理人申請調閱其本人之申報紙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