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6年8月23日台內民字第0960133778號函
按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旨在避免外國人民以政治獻金方式,間接操控或影響國內政治人物或團體,而危及國家安全,爰參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7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2規定,限制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上開對象之政治獻金,並將文字修正為「外國人民」。另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2所定「外國個人」之範圍,依內政部72年7月30日72台內民字第173317號函釋,係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而言。準此,本法「外國人民」之範圍,具有雙重國籍之國民,自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