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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在受理「政治獻金專戶」之存入款時,如有票據所載之受款人與「政治獻金專戶」戶名不符時,仍應請受款人向發票人查證,究係政治獻金抑或供作其他用途,並補正戶名後始予受理,不宜逕以擔保背書之方式提出交換,避免日後產生紛爭。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94-04-2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4年4月26日銀局(一)字第0940008580號函

按政治獻金法係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所訂定,監察院對「政治獻金專戶」並有監控管制之權利,其與一般存款帳戶有別。故銀行在受理「政治獻金專戶」之存入款時,如有票據所載之受款人與「政治獻金專戶」戶名不符時,仍應請受款人向發票人查證,究係政治獻金抑或供作其他用途,並補正戶名後始予受理,不宜逕以擔保背書之方式提出交換,避免日後產生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