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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售票演唱會之收入是否涉政治獻金法規定之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112-09-20

內政部11291日台內民字第1120131716號函


  1. 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1款及第5條規定,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又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擬參選人為限。上開「擬參選人」之範圍,依本法第2條第5款係指於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是依前開規定,對擬參選人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提供不相當對價之給付或其他經濟利益時,該給付行為即屬政治獻金範疇,應依本法相關規定申報政治獻金。實務上擬參選人以義賣商品或販售募款餐會餐券方式募集競選費用,即屬適例。

  2. 針對個別案件之查處,查本部10415日台內民字第1031102631號函略以,依本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大院處罰之,同法第22條並明文大院查核政治獻金收受情形之程序,以及參照行政程序法第36條有關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之規定,由大院本諸權責認定後據以核處。爰此,有關所詢個案收入是否認屬本法第2條第1款所稱政治獻金範疇,以及後續情節是否違法而須裁罰等節,本部尊重大院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