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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關團體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其裁罰管轄機關認定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109-08-24

法務部109年8月3日法廉字第10900029310號函

  1. 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0條明定第16條至第18條所定罰鍰,其中「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之裁罰案件由監察院及法務部管轄,至於「機關團體」之裁罰案件管轄則未予規範。
  2. 審酌本法第20條之立法目的原係依公職人員之職務區分其裁罰管轄機關為監察院及法務部,為免案件割裂管轄,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違反者之管轄機關亦同;至於機關團體未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告身分關係而需依第18條第3項規定裁罰時,仍依原應公告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之管轄機關判定其管轄機關為宜,以利調查事實認定,亦無違人民權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