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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超過新臺幣10萬元現金捐贈,如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政治獻金專戶,是否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疑義案。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109-01-31

內政部109年1月15日台內民字第1090100621號函

  1. 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該項規定係本法立法之初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增訂,應係為使一定金額以上捐贈來源之身分資料有資可稽,俾受監督與檢驗,爰予明文。次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109年1月6日金管銀國字第1080136413號函略以,該會107年11月8日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及無摺存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業將匯款及無摺存款等交易納入確認客戶身分範圍予以規範,依該原則,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及受理臨櫃3萬元以上無摺存款案件,均須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相關身分資料,合先敘明。

  2. 有關超過新臺幣10萬元現金捐贈,如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政治獻金專戶,是否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1節,經參酌上開金管會意見,基於金融機構受理臨櫃3萬元以上無摺存款須查核存款人之身分資料,受贈者並得確認「無摺存款」捐贈者之身分,與匯款尚無二致,符合該項之立法目的,爰捐贈超過10萬元之金錢政治獻金,應經由金融機構「匯款」之方式,包括「無摺存款」,本部105年6月3日台內民字第1050419429號函停止適用。

  3. 另大院建議將本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第3款所定金錢政治獻金之返還方式,由「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返還」、「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修正為除超過10萬元之金錢捐贈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返還外,餘均得直接返還1節,為利查明收受政治獻金之團體或個人之資金收支運用情形,本法第10條已定明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專戶,如允許金錢政治獻金無論存入專戶與否,均得直接返還,恐使前開專戶管理規定形同具文,並易致受贈者虛偽返還而挪為私用之弊端,本部認宜維持現行規定。至對於捐贈者如不願意提供匯款帳號,致無法返還已存入專戶之政治獻金情事,本法第15條第1項已規定受贈者對於不能返還之政治獻金,應向大院辦理繳庫,已有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