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內民字第108014632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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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5款規定,擬參選人指於第12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同法第10條復規定,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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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所詢有意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之人員,如未依法登記為被連署人,亦無檢附政黨有意推薦之相關證明文件,是否仍符合上開「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之資格1節,按本法並未對「有意登記參選」之條件有所規定,惟倘於執行上就客觀條件已不可能登記參選之人員,而不予許可其專戶設立,如無窒礙之處,本部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