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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縣政府主管人員之關係人與縣政府所轄其他機關交易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適用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108-11-19

法務部廉政署108年11月13日廉利字第10805008760號函

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執掌該縣社會行政、社會福利、婦幼社工、鄉親暨外配服務、勞工行政等業務,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執掌該縣環保公園維護、道路揚塵、空氣保護、水質保護、廢棄物管理等業務,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非屬金門縣政府社會處董處長監督之機關,則金門縣環境保護局與「財團法人金門縣董氏宗親公益基金會」之交易行為尚不受本法第14條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