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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申報人申報之存款部分為照抄舊表沿用舊資料以致申報不實,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監察院
日期:98-11-20
解析:
按公職人員有依法誠實申報之義務,且申報人存款可以透過銀行確認金額數,非難以查知。申報人照抄舊表沿用舊資料為輕忽漠視本身之申報義務,應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