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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總醫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副首長之女擔任住院醫師,應否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93-11-11

法務部93年11月11日法政決字第0930043541號函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利益),而所稱「公職人員」依同法第2條規定,係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準此,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某榮民總醫院於辦理進用副首長之女擔任該院醫師之人事措施過程中,是否違反本法規定,端視承辦或決定人員應否申報財產,及與該女具有本法第3條所稱之關係為斷,如有一項不具備,即無本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