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機關首長僱用其二親等姻親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是否有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92-09-25

法務部92年9月25日法政決字第0921116440號函

 

  1.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3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而所謂「其他人事措施」,係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調動等相類之人事行政作為均屬之。
  2. 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中對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聘用、約僱之人事措施,亦屬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是若機關首長僱用其二親等姻親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參照本法第3條第2款及第4條第3項之規定,該僱用行為核屬依法應迴避之範疇。至所詢個案是否有違本法相關規定,請依前揭說明,詳就其情節事證具體查明後,審慎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