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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副理一職,是否屬公營事業機構副首長而須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11-09-01

法務部111年7月11日法授廉利字第11105003570號函釋


函釋意旨:

1、按本部97年11月19日法政決字第0971117901號函意旨略以,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除應依法申報財產外,尚須將本 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財產強制信託,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行政院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第3點規定,董事長係決定事業機構經營政策之最高首長,總經理係實際負責執行事業機構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策之執行首長。又「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第1點第2項規定,各事業機構主持人係指董事長及總經理。準此以言,本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係指董事長及總經理。又如該公營事業機構置有副董事長或副總經理,襄助董事長或總經理遂行其職權者,則均屬本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副首長。

2、查西螺農產公司章程第15條規定:「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綜理公司業務,副經理一人,協助經理處理公司業務,其委任解任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西螺農產公司副理一職是否屬公營事業機構副首長而須依本法規定申報及信託財產,仍請大院參酌本部函釋意旨及西螺農產公司章程、分層負責明細表等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