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113年12月5日法廉字第11305005290號函釋
函釋意旨:
1.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包括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又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價額新臺幣20萬元應予申報。次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17點規定,「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2.末按軍人儲蓄規定第2點規定,由國軍同袍儲蓄會接受臺灣銀行委託辦理軍人儲蓄獎券等;同規定第6點規定,儲蓄獎券應予記名發行,其發行面額經國防部核定後辦理;儲蓄獎券每月開獎,自銷售日起算,以一年為期,未到期不得提前還本,期滿不再享有中獎權利,並無息兌還券面金額;儲蓄獎券亦不得轉讓、質借、抵押或提供任何形式擔保。
3.綜上,軍人儲蓄獎券係針對軍人規劃之理財方式併具鼓勵儲本及兌獎等性質,具有相當財產價值而應屬本法第5條第1項「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查軍人儲蓄獎券之發行面額為1萬元及10萬元,則審酌前開發行狀況,公職人員本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持有各張軍人儲蓄獎券發行面額合計20萬元以上者,即應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