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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客家委員會資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109-07-31

法務部廉政署109年6月4日廉利字第10905004200號函


  1. 查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3條規定「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客家委員會」、第22條第1項前段「本基金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復查客家委員會就依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係從事有關客家文化公益性業務,經客家委員會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全國性客家事務財團法人,訂有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以資遵循。

  2. 參照法務部98年12月10日法政字第0981116105號函釋意旨,如客家委員會之公職人員職權所及之監督機關團體,即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直接監督或間接監督均屬之。是以,依上開法規及法務部函釋意旨,「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係屬受客家委員會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