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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價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經管國有土地,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108-11-13

法務部廉政署108年11月7日廉利字第10800074920號函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本文規定,公職人員、同條項第1款與第2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屬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惟同款但書規定:「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設置條例第6條、第7條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辦法」規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董事及監事係由政府機關代表或住宅、都市更新、法律、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中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應屬政府聘任之。是公職人員擔任住都中心董事,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住都中心非該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爰此,住都中心申請價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暨所屬機關土地,尚不受本法第14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