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組長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108-10-01

法務部108年8月22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0056430號函


  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處務規程第9條規定,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掌理事項包括會計師法及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財務預測、內部控制及其他財務資訊之監理;會計主管與稽核主管之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之管理等。

  2.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會計業務,指依會計法令辦理內部審核業務。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審計業務,指依審計法令辦理審計相關業務。」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掌理有關會計審計事項,係針對公開發行公司會計審計事項之規範、管理,尚與本法規範依會計法令及審計法令辦理政府機關內部審核及審計相關業務有別,爰該局會計審計組組長非本法所定之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