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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進用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該機關內之公費助理,有無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108-08-30

法務部108年8月20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160號函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後,納入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惟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對於利益衝突之定義未修正。爰本部94年4月13日法政決字第0930040451號函釋,於本法修正後仍有適用,民意代表僱用其助理,其僱傭關係僅存在於該民意代表與助理間,與機關本身因事務之需要而為之人事措施性質不同,民意代表自行任免助理之行為,尚非屬其執行職務之行為,應無本法所稱「利益衝突」之情形。